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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爱老敬老,从赡养出发!
  发布时间:2023-02-23 11:33: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博望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陶洁与汪强等七被告系母亲与子女关系。陶洁与前夫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汪强、汪田、汪珊、汪芳,再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程凤、程茜、程琪。陶洁一直由汪田与程凤赡养至今,因其年事已高并患有多项疾病,需经常去医院进行治疗且常年服药。2022年4月其因病在南京医院治疗,花费了将近4万元。由于陶洁没有经济来源,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而汪强等七人没有尽到赡养和照料的义务,其要求儿女支付赡养费及医药费

法院认为:一、考虑到陶洁的生活环境及习惯,汪田、程凤与陶洁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依法无需支付赡养费。至于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根据本地的消费水平、陶洁的身体状况、年龄、养老保险情况,在尊重本地区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判决汪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汪珊、汪芳、程茜、程琪每月各支付陶洁赡养费150元;

二、由于陶洁身患多种疾病,如产生医保外的医疗费,依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两个儿子各负担30%,五个女儿各负担8%。

三、关于陶洁已支付医疗费的分担问题。陶洁实际支付的医疗费35822.23元,根据上述比例分担支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老人是中华传统美德。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文中出现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