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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17 14:48:3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506刑初86号

本院受理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启大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及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启大承担因侵权致姑溪河马鞍山市博望区梅釜排涝站附近水域水生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7日4时许,王启大在姑溪河马鞍山市博望区梅釜排涝站附近水域,投放9只地笼网用于捕鱼。次日1时许,王启大来到该处水域捞地笼网,将渔获物装入兜网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并被出警的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上述地笼网及渔获物910克。经马鞍山市博望区农业农村局认定,9只地笼网均为禁用的密眼网。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渔获物价值人民币45元。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马鞍山市长江干流及主要通江支流设立禁渔期(区)的复函》(皖农渔函〔2019〕640号)规定,姑溪河水域属于禁渔区,禁渔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人王启大赔偿渔业资源恢复费用450元,该费用于2020年9月14日缴至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联系方式:

电话:0555—2370979

地址: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