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提供瓦工劳务时,中午饮酒后不听劝阻仍执意作业,导致其受伤,双方协商未果,吴某提起诉讼。日前,博望区法院审结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房主陶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2万余元,雇主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6万余元,吴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
陶某将二层楼房交由李某包工包料承建,李某雇佣吴某从事瓦工劳务。2016年5月的一天,吴某中午饮酒后,不听从李某劝阻,仍执意工作,站在木梯上拆除模板时,模板脱落,致吴某受伤。吴某随后在南京市高淳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跟骨骨折,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2016年12月9日,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伤残达十级。故吴某起诉要求房主陶某、雇主李某赔偿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雇佣吴某为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从事瓦工作业,应对吴某提供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及劳务保护的义务。吴某在提供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明知吴某酒后工作,应该予以制止,但却对吴某不听从口头劝阻采取放任态度,未尽到劳务安全防护责任,故对吴某的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行业本身是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作,吴某从事建筑瓦工,本应谨慎作业,作为成年人应知酒后作业会加大风险,但其不听劝阻,仍酒后作业,导致自身受伤,具有重大过错,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陶某将房屋交给李某承揽建造,其作为房主未能选择施工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承揽工程,其在选任上具有一定过失。综上,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