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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流程指南
  发布时间:2015-04-23 12:01:57 打印 字号: | |
  起诉——1、提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填写材料证据清单

立案庭审查立案——1、立案庭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诉讼费,或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立案编号、登记、填写受理通知书

     4、移送有关审判庭

各审判庭审理——1、通知被告应诉,在15天内答辩

    2、开庭审理

    3、作出裁判

如不服裁判

上诉于市中院——1、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

    3、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在15日内答辩并移送案卷

    4、中院作出裁决

执行—— 1、提交执行申请书及裁判文书,身份证明、生效证明

   2、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附件:案件审限一览表

 一、刑事案件

 普通程序: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自诉: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判监督程序:从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民商事案件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特别程序: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申请再审时效: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申请执行时效: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为一年,双方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三、行政案件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由高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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